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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建设部在2001年11月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GB50325-2001,要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必须严格限制甲醛、苯、TVOC 、氨、氡这五项有害气体含量。依据GB50325-2001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(2006年版)这部强制性验收规范,针对医院、办公室、商场等公共场所新建、改建竣工后的工程项目验收检测。 凡本市地域内的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、装修工程,按规定向有关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报监手续。  1、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监范围:凡市立项工程、市重大工程、中央各部委立项工程、市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等建设工程,应到市安质监总站报监备案管理科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。除浦东监督署监督工程的电梯外,其余电梯安装工程均到市安质总站报监备案管理科办理监督手续。  2、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站受监范围:凡本区县地域范围内,本区县立项的建设工程和经总站、专业站同意调拨的工程。  3、各专业站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站受监范围:各属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,或本地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。 
项目 (产品)名称 | 
 参数名称  | 
 依据的标准  | 
 限制范围或说明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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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民用建筑工程
  室内环境检测  | 
 1. 游离甲醛  | 
 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GB50325-2001(2006年版)  | 
 I类:≥0.08mg/m3 I类:≥0.12mg/m3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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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. 苯  | 
 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GB50325-2001(2006年版)  | 
 I类:≥0.09mg/m3 I类:≥0.09mg/m3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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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3. TVOC(挥发性有机物)  | 
 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GB50325-2001(2006年版)  | 
 I类:≥0.50mg/m3 I类:≥0.60mg/m3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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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4. 氨  | 
 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GB50325-2001(2006年版)  | 
 I类:≥0.20mg/m3 I类:≥0.50mg/m3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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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5. 氡  | 
 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 GB50325-2001(2006年版)  | 
 I类:≥200Bq/m3 I类:≥400Bq/m3  |   
本检测依据,建设部GB50325—2001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(2006年版)中相关规定。摘要如下: 6.0.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 6.0.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不得少于5间。 6.0.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 表6.0.13设置: 
 
| 房间使用面积(m2) | 
检测点数(个)  |  
|  >50 | 
 1 |  
|  ≥50且<100 | 
 2 |  
|  ≥100且<500 | 
 不少于3 |  
|  ≥50且<100 | 
 不少于5 |  
|  ≥50且<100 | 
 不少于6 |  
|  ≥3000 | 
 不少于9 |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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